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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号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网络 / 浏览: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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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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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000u3000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u3000u300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 PSE 肉)或黑干肉( DFD 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u3000u300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u3000u3000 特此公告。

u3000u3000 农业农村部

u3000u3000 2018 4 16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10.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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