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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3 11:03 发布单位: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巫山府办发〔2019〕70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巫山发展评价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金融机构支持巫山发展评价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融机构支持巫山发展评价考核办法
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巫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6〕114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重庆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在巫纳税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贡献的非在巫金融机构。
(四)当年新设金融机构纳入统计,但不参与当年考评。
二、考核指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设置为业务指标、综合指标两大类。业务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综合指标实行评价考核计分。考核分值100分(详见附件1)。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指标设置为业务指标、综合指标两大类。业务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综合指标实行评价考核计分。考核分值100分(详见附件2)。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指标设置为业务指标、综合指标两大类。业务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综合指标实行评价考核计分。考核分值100分(详见附件3)。
(四)其他类金融机构。指标设置为业务指标、综合指标两大类。业务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综合指标实行评价考核计分。考核分值100分(详见附件4)。
(五)金融业监管机构。根据全县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综合增长率、保费收入综合增长率均超过当年全县GDP现价增长率情况进行考评。
(六)单项评价考核。支持全县重大项目建设、扶贫小额信贷、互联网+金融等重点工作,对做出特别贡献或优异成绩的金融机构进行评价考核。
三、奖项设置
(一)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次奖”(以下简称“等次奖”)。
(二)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
(三)设立金融监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
四、奖励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凡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年度综合增长率超过当年全县GDP现价增长率的,可参与考评并获得等次奖。原则上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凡保费收入年度综合增长率超过当年全县GDP现价增长率的,可参与考评并在限额内获得等次奖。原则上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得分高于90分的获得贡献奖励。
(四)其他类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得分高于90分的获得贡献奖励。
(五)金融业监管机构。当年全县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综合增长率、保费收入综合增长率均超过当年全县GDP现价增长率时,获得组织奖。
(六)单项贡献金融机构。对单项工作做出特别贡献或成绩特别突出的,获得特别贡献奖。
五、否决指标
(一)凡发生对县域金融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评资格。
(二)凡发生对持续经营企业抽贷、断贷、压贷等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评资格。
(三)对年末存贷比为负增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存贷比超过监测指标75%的除外),取消考评资格(单项评价考核除外)。
六、结果运用
(一)对获得年度考评奖励的金融机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同时抄送其上级机构。
(二)对获得年度考评奖励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奖励细则,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三)对获得年度考评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级奖励资金。
(四)评价考核结果将与财政性资源配置挂钩,财政性资源原则上向获得考评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经济政策保险原则上向获得考评奖励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倾斜。
七、组织实施
(一)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报送上月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8日前报送上年度指标统计报表。经审查核实无误后,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统计依据。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二)评价考核工作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人行巫山支行、县银监办、巫山县税务局等单位共同组织开展,并提出评价考核初步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八、其他
本评价考核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